为私营经济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
1999年6月第6卷第3期上海大学学报(社会科学版) JournalofShanghaiUniversity(SocialScience)Jun1,1999 Vol16 No13为私营经济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徐 静 琳(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,上海 ) 摘 要: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,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,并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为重要的因素。为私营经济继续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,十分必要。包括:确立“法律面前各市场主体一律平等”的立法原则;对不同经济成分所有制企业统一立法;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及加强执法力度等。关键词:文学评论;小说;老舍;国民灵魂分类号:F121.23+D92文献标识码:A文章编号:1007-6522(1999)03-0067-71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,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种颇富活力的市场成分,正以强劲态势向前推进。至1998年底,我国个体工商户有3120多万户,私营企业达120多万家;这两种经济成份中的从业人员约近1亿。注册资金为亿元,总资产达亿元。处于中国改革开放龙头地位的上海,“非公经济”近年的发展速度已高居全国各大城市之首。据统计,至1998年10月底,上海个体工商户已达17万多户,从业人员约22万;私营企业已逾9万家,从业人数近90万。由此揭示,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舞台上,无论是从资本积累、生产产值还是从产业进入、就业人数等,私营经济正逐步由传统体制下的“配角”转变为市场经济的“主角”之一,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极为重要的因素。私营经济发展的社会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新中国建立后的50年里,私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。1954年宪法尚无“私营经济”的提述,对“非公经济”的范围认定为“个体劳动者”和“资本家”所有制经济。宪法在肯定“非公经济”合法性时,强调了对其“利用、限制和改造”的政策。在“文化大革命”期间出台的1975年宪法和其后制定的1978宪法,承认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,“非公经济”所有制已丧失了宪法上的合法地位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以后,1982年宪法重新肯定了“非公经济”将其范围定为“城乡个体劳动者经济”并确认其是“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,,。充”收稿日期:1998-12-18作者简介:徐静琳(1949- ),女,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,涉外经济法系主任.—67—?
文章来源:《文学评论》 网址: http://www.wxplzz.cn/qikandaodu/2020/1119/55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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